发表时间:2016-03-19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依据移动商务智能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方案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包括:
1、 理论研究成果:基础理论及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主要为论文、专著、研究报告等;
2、 应用技术研究成果: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
3、 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
1、商标权和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中英文中心名称和标志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技术、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2、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3、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图纸和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作品。
4、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由实验室或实验室成员单位享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四条 实验室成立科研管理部,负责实验室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室成果鉴定、登记,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奖励申报及成果转化等有关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室有关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其他在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章 科技成果管理
第五条 在实验室的科研活动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应及时进行成果验收、登记、鉴定。
第六条 科研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应及时提出专利申请,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必须与相关人员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对有必要进行著作权登记且符合条件的职务作品或计算机软件,应及时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第七条 符合有关部门科技奖励申报条件的成果应积极申报科技奖励。
第八条 实验室的科技成果应以各种形式积极实施转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成员单位实施转化。
第九条 在进行成果验收、登记、鉴定、申请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报科技奖励、实施转化之前,应将有关材料报送科研管理部审查批准并备案。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条 在实验室成立之前,各成员单位已经取得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原单位所有。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在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其知识产权由成果完成单位享有,使用权由实验室各单位享有,收益权根据在成果形成和转化过程中的贡献大小由实验室各单位分享。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成果验收、登记、鉴定,申请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报科技奖励、成果实施转化之前,应征得其他共同开展科研工作单位的同意,并就知识产权归属、单位排序、人员署名、利益分配等问题达成一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移动商务智能湖南省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实验室各成员单位共同遵照执行。
移动商务智能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