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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商务智能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6-04-01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移动商务智能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实验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实验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领导的指导下,成立实验室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借助国内外本领域专家学者的集体智慧,征集对实验室的国际化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国际化发展的战略和策略。

第三条 以优势互补、自愿互利、长久合作及保持灵活性战略和独立地位为原则,与国际顶级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全面战略合作,建立行业性国际大学及产业联盟。

第四条 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国际合作机制,在与国外优秀学校、知名企业相关政府部门及组织的强强合作基础上,力争创建一流国际研究实验室

第五条 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公派研究生、来华高层次人才班等形式,推进国际化创新人才培养工作。

第六条 设立实验室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基金,支持实验室的学生与科研人员的国际流动、国际科研项目的开展以及其他国际性交流活动。

 

第二章 国际交流项目

第七条 支持实验室的教师和管理干部到国外行业联盟高校业务进修。

第八条 支持实验室联盟高校内教师和管理干部的访问、讲学、学术研讨等合作交流活动。

第九条 支持引智工作,让实验室的更多的教师积极参与世界前沿科学研究,获取最新信息与成果,开展多种合作研究,推动合作课题的共同完成。

第十条 支持联盟成员学校互派学生、学者,开展信息交流,共同编写教材和出版物,联合发表论著,共同制定本实验室的人才培养方案等。

第十一条 加大对研究院内教师、博士后科研人员、博士生、硕士生出国学习的支持力度,至少支持教师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去国外联盟高校交流一次。

第十二条 支持国外合作机构相关人员来研究院进行访学、科研和参加国际会议等学术活动。

第十三条 支持实验室举办相关领域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学术活动。

 

第三章 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安全保密

第十四条 所有出国参加对外交流活动的人员,应遵守《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十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经费来源:实验室将对科研项目预算中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经费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与使用;协同各个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部门,增加实验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基金预算;国家对我实验室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部分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经费管理:经费优先用于实验室相关领域的科学前沿和国家经济发展重大需求、合作科研、教师培训、学生互换等优先支持项目,具体经费管理事宜参照《大数据与互联网创新研究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移动商务智能湖南省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移动商务智能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