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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商务智能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岗位设置、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6-06-22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移动商务智能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合理流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围绕创新任务和目标,按照“内联外引,广纳英才,全员聘任,竞争上岗”的建设理念,遵循竞争性、开放性、流动性原则,建立以任务为牵引的人员聘用方式,实现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形成由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为首,多层次人才结合、海内外人才会聚的一流精英团队。

第三条 实验室人才队伍建设的基本思路是: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着眼一流,立足改革;淡化身份,强化岗位;按需设岗,公开聘任,择优而用,聘约管理。实施统筹设岗、统一标准、公开招聘、合同管理、科学考评、跨校聘任、协议薪酬、稳定支持等措施,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激励竞争机制,凝聚一大批国内外本研究领域前沿和拔尖人才,造就一批创新能力强、科研水平高、能攻坚克难的领军人才队伍。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实验室根据创新目标和任务统筹规划,科学设岗,按岗聘用,优化结构。高等级岗位设置方案由研究院统一组织论证,明确岗位设置、选聘标准、聘期研究任务与目标等。

第五条 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专职干事1名,实验员3-5名。

第六条 每个研究领域设“首席专家”1名,按需设置4-5个研究团队,建设初期每个研究团队固定研究人员规模为20个左右,固定研究人员总规模控制在100人左右。各研究团队设置“团队带头人”1名,按研究方向与任务设置“责任教授”2-3名。固定研究人员岗位分别为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岗位,并设置研究助理和事务助理等流动岗位若干,主要聘用在站博士后、在读优秀研究生等人员从事辅助研究及事务工作。

第七条 各团队因科研工作需要,可提出特聘岗位需求,经研究院审批后,面向国内外统一公开招聘急需优秀科研创新型人才。聘期内享受特聘教授岗位津贴,配套科研资助经费。

 

第三章 人员聘任

第八条 实验室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人员聘用形式分为岗位聘用和项目聘用。岗位聘用适用于创新岗位人员的聘用,聘期一般为4年。项目聘用适用于为完成专项科研和管理工作所需人员的聘用。“首席专家”、“团队带头人”、“责任教授”为实验室高等级研究岗位,面向全球公开招聘。

第九条 实验室主任经过必要审定程序后直接聘任。

第十条 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对“首席专家”、“团队带头人”、“责任教授”等高等级岗位人员提出选聘方案,提交理事会审定通过后,负责实施聘任。

第十一条 各团队首批其他固定研究岗位人员的选聘,由“团队带头人”、“责任教授”提出选聘方案,经“团队带头人”审核通过后,提交实验室主任审定通过。

第十二条 研究助理和事务助理人员由团队自行组织选聘,报研究院审核备案。

 

第四章 人员激励

第十三条 按照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存量慎动、增量拉开,按劳取酬、优劳优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津贴激励向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创新的研究人员倾斜。

第十四条 实行以原始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奖励机制。薪酬结构包括基础薪酬和奖励薪酬两部分,大致比例为6:4。基础薪酬按月发放,奖励薪酬50%在年度考核基础上发放,剩余部分在聘期考核基础上发放。奖励薪酬与团队和个人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紧密挂钩,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

第十五条 设立专项创新奖励基金,重点奖励在科学技术取得重大突破、攻克共性关键技术难题的团队、个人及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实现激励重实绩、重贡献,使高层次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为各团队提供稳定的科研经费和硬件设施支持,实行合理的人才岗位的横向流动和纵向流动,营造“创新引领、开放共享”的科研氛围和文化环境。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实行成果共享、收益分配、风险分担机制,协调统筹实验室、团队、个人之间的利益,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风险分担,为科研人员实现个人价值创造良好的平台和条件。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十八条 在人事管理方面具体规定如下:

1、按需设岗,竞聘择优:对于新增和空缺岗位,人事部按照人才引进考核程序在实验室内外公开招聘组织新招聘人员的考核,提倡一岗多能,多职合一。

2、人员流动不调动:人员隶属关系不变,人事关系和档案由原单位保留和管理。

3、身份、资格保留互认:单位保留原有编制身份,职称及导师资格等保留。

4、双聘管理模式:原单位与实验室共同聘用,原单位保留基本待遇,其他待遇由实验室承担。人员按团队承担原单位下达的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任务,同时承担实验室下达的研究生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等任务,参加两个单位的考核。

5、人员动态管理和退出:试用期考核合格后聘任相应岗位,聘期考核合格的可续聘;不再续聘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原岗位或相应技术岗位工作。个人提出申请或因学术道德问题,可随时解聘。实验室聘任的高等级岗位人员为外籍或人事关系不在国内的留学回国人员时,一般先由协同单位按海外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引进,再聘任为研究院人员。

6、投诉与申诉:实验室有权就实验室各级机构的决定合理提出投诉或申诉,投诉或申诉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科研人员实行团队管理为主模式,实验室向团队下放设岗聘任、晋升进修、考核评价、分配激励等“四权”,从而激发团队整体活力。

第二十条 实验室人员全部实行合同管理。聘用合同按期限分为中短期聘用合同、长期聘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规定岗位要求、工资待遇,试用、考核、变更、违约、终止等条款,防止在合作中出现责权不清的现象,同时最大限度地兼顾均衡各方利益。聘期内和聘期期满按合同约定条款进行管理,建立人才的良性流动和退出机制。

 

第六章 人员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人才考核评价体系以创新质量与实质性贡献为导向的。建立跨部门第三方评估机制,组织专家评审、开展定期检查和阶段性评估等工作,考评注重原始创新和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实效,加强对研究团队、研究计划、研究结果的绩效评估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明确岗位分类,分层考评,动态调整。制定各类岗位评价标准。岗位主要分为基础研究创新型、技术和对策创新型、成果应用推广创新型等,以此制定人才分类评价标准。基础研究型侧重理论和共性技术创新,以同行专家评议为主要评价形式;技术和对策型侧重技术和战略创新和实践性贡献,以政府、用户、同行专家评价为主;成果应用推广型侧重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以第三方评价为主。

第二十三条 按照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工作实绩和贡献为导向,依据岗位聘用合同,实施岗位绩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重点在于聘期内个人岗位职责和任务的完成情况。年度考核主要对个人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考核采取团队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的两级考核机制。研究院考核团队,团队考核成员个体,考核结果存入被考核人档案,与岗位聘任及奖惩直接挂钩。

第二十五条 针对研究团队的考核,采取报告年度计划、进展、聘期目标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以团队任务目标合同为依据,侧重对完成总体任务和实现总体目标的考核;针对个人的考核,以团队为主体,采取个人年度述职交流形式进行,以取得的创新数量和质量为依据,侧重个体在完成团队整体目标中所做的创新和实质性贡献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移动商务智能湖南省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移动商务智能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